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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票价

1号线石埠至火车东站线路全长32.1公里,2号线(含2号线东延段)坛泽至西津线路全长27.24公里,3号线科园大道至平良立交线路全长27.8公里,4号线首通段洪运路-楞塘村站全长20.7公里。1、2(含东延段)、3、4号线全线网最低票价为2元,换乘最高票价为7元。

南宁地铁线网票价矩阵(点击图片放大)

二、优惠政策 

第一条  基本票价

南宁地铁线网票价按里程分段计价:起步价2元可乘6公里,超过起步里程6公里后采取“递远递减,里程分段累进计价”的原则; 6-12公里(含12公里)范围内加收1元;12-18公里(含18公里)范围内加收1 元;18-26公里(含26公里)范围内加收1 元;26-34公里(含34公里)范围内加收1 元;34公里以上每10公里为一个里程计价段加收1元。

第二条  乘客持有效票(卡)进入地铁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票(卡)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三条  乘客持普通南宁市市民卡乘坐轨道交通每次可以享受9折优惠,乘坐公共汽车、快速公交后在90分钟内换乘轨道交通的可享受5折优惠,换乘优惠额度不大于1元,换乘优惠不叠加南宁市市民卡单次刷卡优惠,乘客在享受五折换乘优惠时,超出“五折优惠”的部分仍需据实支付,不再享受9折优惠。持特殊优惠南宁市市民卡的群体(含敬老优待卡、长寿优待卡、关爱优待卡、尊爱优待卡、爱心优待卡、荣誉优待卡、学生优待卡、拥军优待卡等)不再享有换乘优惠。60分钟内同一轨道站点出站后再进站视为第二次出行,不享受换乘优惠。持学生优惠卡每次可以享受5折优惠。

第四条  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其他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其他残疾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注册验证)可享受票价5 折优惠。持有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核发的《优待孤寡、因公病残老年证》的本市60周岁(含)-69周岁(含)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南宁市65(含)-69周岁(含)的老年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民卡可享受票价5 折优惠;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除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外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乘坐轨道交通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

第五条  南宁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凭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验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持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第六条  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由闸机回收,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第七条  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票(卡)乘车;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第八条  乘客每次乘车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有效乘车时限180分钟,超过有效时限,乘客须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九条  乘客乘坐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的,须补齐既超时、又超程的车费,乘客持原票出站,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条  单程票在地铁车站发售,乘客当天在发售站进站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当次乘车发票;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购票当日运营时间内前往购票站办理退票。   

第十一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2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十二条  进闸时没有在闸机验卡区正常感应的票(卡)(即没有进闸记录),持单程票的以发售站为出发站支付车费,持其他票(卡)的乘客应向车站说明出发站名称等情况,由车站按其所持票(卡)种类收取车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免费或者优惠乘车。

第十四条  对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按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属于单程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回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一)使用的车票信息资料非经车票发行人允许进行了涂改、删除或损坏;

(二)使用逾期车票。

第十五条  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五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七条  车票已在闸机上验票而乘客未进闸的,可在20分钟以内在发售站免费办理消除记录手续。超过20分钟乘客未进站的,单程票作废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回收,其他车票按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支付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十八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6米。超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